今日:201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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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出台《行政复议案件公议规定》

  

  本报讯  ( 通讯员  李振山)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广平县近日出台了《行政复议案件公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分别就行政复议案件公议的召集机关、组成人员、公议时间、公议意见的采纳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复议案件公议,是指县政府在作出复议决定前,由法治机构将案件卷宗及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初步意见提交公议监督委员会,由其对是否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复议案件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不实行公议。

  公议监督委员会,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复议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公议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过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由司法局指派律师,由法院指派法官,群众代表等方式产生。公议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关心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具备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

  《规定》要求,县政府法治机构自复议案件受理30日内负责提议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公议会议。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应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选聘5名,由司法局指派2名律师,由法院指派1名法官,群众代表2人参加。

  公议会前,县政府法治机构应当向公议监督委员会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作出解读说明,提出复议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并接受公议监督委员会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询问。县政府应当根据公议意见,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据了解,《规定》的实施,将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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