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明香 程亮超
现行刑诉法将技术侦查和电子数据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从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经济状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困难重重。同时,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带有秘密的特点,一旦被滥用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对人们的隐私权形成严重的损害和威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此,基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加大硬件投入。在侦查设备的配置上,除了常规的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录音、摄像、照相、扫描等设备外,应重点配置特殊的以截取、收集、固定职务犯罪的视听证据设备,如配置移动式视音频侦控箱、隐蔽式摄像包、无线发射机和接收机、远距离定向麦克风、红外夜视仪等装置。
规范限制使用范围。坚持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的适用范围规定,并不是对一切职务犯罪活动都可适用技术侦查。只有达到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这两大标准,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严格保密纪律。因为技术侦查涉及人权保护方面的因素,故侦查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并对侦查资料做出区别于其他侦查方法的妥善保管,这既是技术侦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对技术侦查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防止出现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