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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韩小宁 贾 岚

  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适用,不仅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高度重视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

  切实做到合法规范取证。在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证据的内容,忽视其形式;只重视侦查的手段,忽视取证的方法;只重视发现线索,忽视固定证据。这些都给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合法的规范化取证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主体、时间、地点合法。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获取,坚决杜绝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在收集物证、书证时,要注意获取程序合法,避免出现证据“瑕疵”。在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应及时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避免出现因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情形发生。

  转变传统侦查模式。为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应降低对言词证据的依赖,将侦查模式由传统的“由供到证”转变为“由供到证、供证结合”。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应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各种侦查措施,包括测谎、监听、卫星定位等。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降低了侦查中突破口供的难度,还能有效避免非法证据的产生。同时,应高度重视首次讯问,通过强化审讯方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方面提高首次讯问的质量,审讯过程中,注意对关键证据的进行收集、固定。

  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的证人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侦查应严格落实和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同时,还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注意综合运用其他证据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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