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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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王文国:

  本院受理的赵乌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61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木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李文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会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利北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正山:

  本院受理李爱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年东民一初南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河北涞源县通达冶金矿业有限公司、隆化涞源通达冶金矿业有限公司(隆化汇德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英杰与你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送达地址确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后60日内视为送达,并自公告后4日(遇到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承德中院民一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河北汇普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辛集玉环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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