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瑞飞 李志勇
基本案情
因无交强险赔了两万元
因对驾驶的摩托车不上牌照、也不花100元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次要责任也要倒赔20000元。近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某20000元。
2013年3月25日,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前行驶,被后方同样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沈某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虽被追尾,但无证情况下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沈某被送医院救治,住院40余天,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两万元。另查明,杨某未对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官说法
投保交强险必须且必要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必须且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同时,2012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方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
本案中,被告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仅负次要责任,因其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也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某人身和财产损失。
此案也告诫车主,即使是摩托车也要办理驾驶证并投保交强险,莫在发生事故时因小失大,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事故赔偿风险,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