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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乔
祖父母去世
孙子买了其承租房
家住省会桥东区的老王夫妇均是某中学退休教师,育有二子一女(大子、次子、三女),三子女成家后均单独另过。老王夫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就承租了该校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屋,长孙小明(大子之子)自幼随老王夫妇一起生活直至成年,后亦分配至省会教育系统工作。
1990年,老王去世,三年后,其老伴去世,小明便一直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租赁费也一直由其向学校交纳。1997年,根据《石家庄市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及有关房改政策,遵照石家庄市教育系统统一调配,某中学欲将该套房屋出售,在考虑了老王夫妇的工龄折扣后,由小明交纳了成本价购房款6000元,并以老王名义签订了成本价购房协议。其后,小明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
房屋要拆迁
叔叔姑姑要按遗产进行分割
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老王的次子与三女想将该房屋按老人遗产分割继承时,大子提出该房屋系小明的财产,并不是老人的遗产。兄妹间为此产生矛盾,随后次子将大子及三女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将该房屋按老人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受理案件后,小明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以有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小明述称:我是被继承人老王夫妇的孙子,从小跟老人在诉争房屋内长大。1990年、199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之后,因我在教育系统工作,学校亦同意由我承租居住。1997年,石家庄市出台一系列房改政策,我个人出资,以爷爷老王的名义将其承租居住的房屋购买并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叔叔、姑姑要求将我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产为我所有,不是老王夫妇的遗产。
法院判决
诉争房屋并非遗产
法院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丛培君曾试着为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差距过大,调解失败。丛法官认为: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根据涉及本案诉争房屋的《石家庄市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房改出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认定,该房屋系以成本价出售的,实付购房款应为4500元,而小明持有的收据显示,其交纳购房款为6000元,以此可认定房屋购房款系第三人小明交纳。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王夫妇在世时,仅为诉争房屋承租人,二人去世后,第三人小明成为承租人。1997年执行房改政策,产权单位在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该房屋时,老王夫妇均已去世,不可能成为购买人。虽该房屋购买权利人登记在老王名下,并享受了老王夫妇的工龄折扣的相关优惠,但不能仅以此认定该房屋系老王夫妇之遗产。该房屋应属购买人即第三人小明所有。鉴于小明在购买房屋时享受了老王夫妇工龄折扣的优惠待遇,该待遇系老王夫妇生前因其身份而形成的一种非财产性权益,受益人小明应适当均等补偿老王夫妇之法定继承人。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房屋归小明所有,小明给付老王夫妇的大子、次子及三女补偿款各3万元。判后,次子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虽出来了,一家人的亲情却支离破碎,丛法官感叹,这场官司不论谁输谁赢,都是亲情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