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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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警察
妨害公务被判刑

  王某今年25岁,是秦皇岛市开发区某安装公司技术员。一天晚上,王某与朋友在饭店喝酒,酒后准备乘出租车回家,打车时与也要打车的李某发生冲突并厮打在一起。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民警要求王某到派出所解决问题时,王某不但不配合,反而拳打脚踢,边打边骂,谁离的近就打谁,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民警强制将王某带上车,其将民警连同自己抡倒在地,还踢踹不止,后王某被带到派出所。在强制醒酒过程中,王某又用戴手铐的双拳击打民警头部,踢翻办公室的饮水机和电水壶。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方法对前来解决问题的民警踢打,在醒酒过程中又对民警施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给相关执法人员造成一定身体伤害,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8月11日,此判决生效。

  孙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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