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冯某驾驶吉利轿车行驶至一交叉口时遇王某骑电动车急驶,两车相撞,导致王某严重受伤,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诉至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减轻20%至30%的责任,故王某承担25%的责任较为合理,冯某则承担75%的责任,遂对双方的医疗费等损失除去交强险赔付的部分按该比例进行了分配。
法官说法:
针对案情,办理此案的法官进行了以下评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冯某对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首先应当由冯某为轿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冯某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亦即负70%至80%,法院最终认定75%是合法合理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交通规章制度安全行驶、行走,切莫目无法纪,最终酿成苦果。 张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