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我们结婚期间的两套房产和10万元存款全部归妻子所有,我净身出户。在离婚后半年内,我从事商业经营,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还欠几万元货款,生活十分落魄。为了偿还欠款,我想问一下,可否对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
梅生
梅生同志: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第一,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根据你的情况,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但你与你前妻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完全自愿的,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