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你们好!我叫赵旭,石家庄市民。今天,我怀着无比高兴的心情,并代表我家人想通过你们,向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局长助理李春光、事故处督查主任贺三九和事故处教导员王强等人表示由衷的谢意。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5月3日4时50分许,我儿子蒋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齐某酒后驾驶的超载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交警在第一时间采集了双方司机的血样,并于当日作了检测,检测结果是: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5.49mg/100mL;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30mg/100mL。齐某不服检测结果,申请重新检测。5月15日,第二次检测后,意见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9mg/100mL。5月17日,市交管局桥东交警大队(以下简称“桥东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蒋某、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5月20日,市交管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蒋某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拿到第二次检测结果和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我和家人都傻眼了,不知如何是好。蒋某、齐某两次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什么如此悬殊?第二次检测结果,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什么会上升,而齐某的却下降?我和家人都感到很困惑。我不想袒护儿子,他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受到惩罚,但我也不能让儿子蒙受冤屈。为了寻求答案,我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请教探讨,但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与第二次检测机构沟通,鉴定人员称:送来什么血样就会检测出什么结果,只对送检血样负责。5月23日,我们向市交管局提出《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6月13日,该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鉴于两次酒精检验报告之间的不同结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桥东交警大队应对检测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故撤销原事故认定,对此事故重新认定。
接到复核结论后,我们开始申请第三次酒精检测。这期间,我去过司法厅、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市交管局等多个部门,很多好心人提供过帮助,特别是得到了李春光、贺三九和王强等领导的重视和关注。最终,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第三次酒精检测,结论为: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10mg/100mL;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26mg/100mL。
第三次酒精检测结果与第一次酒精检测结果差别不大,我们认为应该是比较客观的、比较接近事实的。7月10日,桥东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齐某酒后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且驶入道路时未让行直行机动车,蒋某未按操作规范并酒后驾驶机动车。结论为:齐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这一结论比较客观、公正,我和家人非常满意。
“阳光总在风雨后/乌云上有晴空/珍惜所有的感动/每一份希望在你手中”——这就是我和家人现在的心情。谨此,我和家人再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们的好心人深深地鞠躬表示感谢!
读者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