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宋某,原系肥乡县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后因长期旷工被除名。之后,他整日热衷于融资、创收,梦想以此发财。宋某经熟人介绍,结识了邯郸市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谎称自己是肥乡县某农村信用社主任柳某,可以帮助融资。之后,宋某向邯郸市某投资公司彭某借款,其伪造柳某的身份证后与彭某商定借款400万元,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40万元,月息5分,并出具了收到证明条。为进一步取得对方信任,其还约彭某到该信用社门口,在收到证明条上现盖私下伪造的公章。彭某经网上银行将360万元分两次先后转入宋某提供的某建材公司的两个银行卡中。次日,宋某从某建材公司收取中介费用20万元。不久,彭某发现宋某并非柳某后报警。
日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李玉青 何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