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贺
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还款,且手里拿着一份被告写的欠条,可被告称已经还钱,且已收回了欠条,这是咋回事?这借款到底还没还呢?
唐山市路南区的王某走进了路南区法院,起诉被告刘某借钱不还。他在诉状中称,2012年10月25日,刘某从他那儿借款5万元,约定201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时至今日,刘某仍未偿还上述借款。王某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刘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及还款日期。
法官在审理时,刘某大喊冤枉。他辩称,借款时,他给王某书写欠条时出现笔误,应王某要求又书写了第二份欠条,两份欠条内容和所用纸张完全一致。刘某偿还5万元借款后,收回了书写无笔误的第二份欠条,现王某又以第一份欠条起诉要求再次偿还借款,诉请应予驳回。刘某也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且收回了向王某出具的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刘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刘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到随便书写欠条或书写时出现错误后仍不将之撕毁而被他人捡拾的法律后果,故刘某提出借款已经偿还且收回了所书欠条,以及刘某在书写欠条时因出现笔误而又书写了第二份欠条的主张,有悖常理,依法不予采信。刘某经王某催告后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6月28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刘某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上述案例中,从王某和刘某提供的欠条及各自的解释看,似乎都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王某提交的欠条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刘某提交的欠条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