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杨国歧: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旗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田庆丽:
本院受理的吴馨香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70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曹昆: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东诉你、王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旗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秦景华、秦景立:
本会受理(2013)沧仲案秘字第0171号案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们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答辩,并与申请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如在此期限内未能与申请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曹克成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本案于 2013年 9月26日下午3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沧州仲裁委员会
寻尸公告
2013年7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城永昌路与玉城大街交叉口附近垃圾池南侧发现一具未知名尸体,尸体为男性,尸长165厘米左右,体型瘦小,年龄45岁左右,短发,上身穿蓝白格T恤,下身穿深色长裤。为尽早查明尸源,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线索,有知情者请与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联系(电话:0311-82690000)。
行唐县公安局
遗失声明
孟维佳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76438,特此声明。
庞登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29366,特此声明。
董辉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28915,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