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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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警方破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村主任索取好处费30万元

  本报讯 (俊杰 海波 志明)滦县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将犯罪嫌疑人陆某收入法网。

  6月初,张某报案称,滦县九百户镇吴庄子村村委会主任陆某涉嫌受贿。民警经侦查查明:2011年11月15日,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将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6月30日生产铁精粉时产生的小石渣赠送给九百户镇吴庄子村(现叫富家庄村)村委会(后又延长半年)。张某找到村委会主任陆某协商从该村承包运输小石渣事宜时,陆某向其索取了30万元好处费。7月3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陆某抓获归案。 陆某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陆某已被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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