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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本报7月10日讯 (记者 杨相民 通讯员 丁力辛 吴艳霞 )今天,省高级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此案。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6月25日,省高院在邯郸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鉴于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需要做庭审相关的准备工作,法庭予以准许。休庭后控辩双方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核查。合议庭依法保障了控辩双方查阅、摘抄、复制王书金案及与王书金上诉理由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此次开庭,法庭继续对王书金上诉提出构成重大立功中所涉杀人、强奸的事实分别进行法庭调查(涉及强奸事实部分的法庭调查未公开审理)。检察员先后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检察员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分别发表质证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王书金的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在形式上存在没有现场见证人签名,尸检报告法医没有签字只有盖章,现场尸体照片看不出围绕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颜色;尸检报告结论不准确,是在缺乏解剖的情况下做出的;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言都是对作案时间的推论;检察员证明的是尸体的长度,并不是被害人的实际身高。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与上诉人供述一致;王书金供述的时间与证人证言陈述时间一致;上诉人对于现场的钥匙供述,与卷中的证据吻合;上诉人还指认了死者衣物藏匿的现场;检方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围观。为此,应当对上诉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上诉人王书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上诉人王书金多次供述“我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但根据现场对尸体的测量和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身高跟王书金供述差距近20厘米。对作案时间问题,多个证人证言均证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多下班以后被害的,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一点半左右。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上诉人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上诉人王书金从被抓获到今天庭审,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上诉人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问题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检察员综上认为,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辩论结束后,上诉人王书金最后陈述。审判长最后宣布:本案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和邯郸各界群众200多人旁听了庭审,张焕枝(聂树斌母亲)和弟弟也坐在旁听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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