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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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出台新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用急救车辆

  

  本报讯 (牛玉宽 问亚星) 为加强社会卫生急救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廊坊市政府出台了《廊坊市社会卫生急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用急救车辆,不得用于非卫生急救服务。

  该《办法》对全市社会卫生急救设置管理、社会卫生急救体系与职责、社会卫生急救规范、执业管理、社会卫生急救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规,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与社会卫生急救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办法。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卫生急救工作,同时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和实施社会卫生急救体系建设。而廊坊市卫生急救中心要对全市社会卫生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各级各类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廊坊市卫生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网络,并且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社会卫生急救的设置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该项工作由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原则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一律禁止开展社会卫生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不得标有“120”和蓝色“生命之星”急救标识以及市卫生急救中心设计的统一卫生急救标识。未获准加入卫生急救网络的救护车,不准标有“120”、蓝色“生命之星”和市卫生急救中心制作的统一标识。为确保救治生命的“120”热线时刻保持畅通,公民有义务正确、规范、文明使用拨打“120”卫生急救电话,绝对禁止恶意、骚扰拨打“120”卫生急救电话。

  《办法》明确了该市卫生急救体系各组成机构的职责,比如,对该市卫生急救中心规定了12项职责,主要规定了该部门应做好全市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医疗救援、现场处置以及医疗救治等工作;此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要协调好与政府救援机构的联动事宜,必要时,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

  《办法》要求,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应对所有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15分钟的急救时间为目标,每5公里至8公里为半径设置一个急救站”为原则,制定卫生急救设置规划。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急救工作。加入卫生急救网络系统的卫生急救车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并使用市卫生急救中心制作的统一标识。卫生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用急救车辆,不得用于非卫生急救服务。还规定,卫生急救车辆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必须转让的,应当先退出市卫生急救中心网络系统。未退出网络系统而转让的,市卫生急救中心有权按照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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