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军
在肃宁县检察院,有一位巾帼英才,一本本卷宗材料上记录着她严谨的作风,一份份起诉书中倾注着她辛勤的汗水,一次次的出庭上展现着她维法的英姿。河北省检察机关、沧州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河北省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最佳辩手奖”等一个个光环环绕着她。人们敬畏她,诚服她。
她就是肃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哲。
敬畏法律严惩犯罪
在办案过程中,刘哲对每一件案子都容不得半点马虎。2006年至今,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其中,办理涉众型案件20余件,涉税案件10余件。通过办案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一方安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彭某等7人犯罪团伙,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诬告陷害,人称“霸乡里”,当地群众怨声载道。刘哲在审查该案时,6次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9次走访、接待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在庭审时她用一个个有力证据回击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最终7名被告人均受到了严惩,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任某抢劫、盗窃一案,由于被告人1995年案发后潜逃,历经多年的证据制度演变,案件证据已达不到现行证据规则要求,且被告人拒不认罪。接受该案后,刘哲仔细审查卷宗,与侦查人员一起调查走访获取强有力证据。庭审中,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摆事实、讲法理、论证据,推翻了其无罪辩解。最后任某以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真情实意化解矛盾
对于符合条件的普通轻微刑事案件,刘哲带领公诉科的干警们积极探索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机制,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尽可能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以来,他们通过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环节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11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11件,获得民事赔偿的被害人15人,赔偿金额总计90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后判处缓刑以下刑罚人数9人,退回公安机关做其他处理1人,公诉部门做不诉处理1人。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节省了诉讼资源。
今年春天,犯罪嫌疑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侯某死亡,杨某自己也身负重伤。刘哲确定双方均具有和解意愿后,创造机会多次将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协商,达成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侯某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并取得了侯某家人谅解。该案法院判决后,为表示对办案干警的谢意,杨某和侯某家人分别把写有“执法为民、公正廉洁”和“人民检察官、一心为百姓”的两面锦旗送到刘哲和干警们手中。
刻苦自学提高素能
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刘哲自干公诉工作那天起,就把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当作了必修课。
为了能将每一件案件办好、办实,她时时抱着“自己是新手要多学习”的心态,慎重对待每件案件,从不因案小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难。平时,在积极参与日常办案的同时,她不断啃读“乏味枯燥”的法律理论书籍,向有经验的干警请教,充实和提告自己的理论素养。结合办案,她一篇篇调研文章先后在各级报刊杂志得以发表。《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的影响》、《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等十余篇调研文章见诸报端。正是这种对公诉工作的热爱和执着追求,锻造了一名优秀公诉人良好的业务素质品位,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刘哲一个个公诉案件的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