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申 刘海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最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较大影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于送达,直接推动着民事诉讼进程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如果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裁判书等)不能或者没有送达当事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民事诉讼的进程,更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纵观本案,归档的案卷中显示没有给吕及律师送达判决书的手续,也就是说案卷中没有显示吕及律师已经收到判决书。其后果:一是因为没有收到判决书,吕无法知晓判决的内容,不能对是否上诉作出正确判断。二是假使吕通过其他渠道知晓了判决内容,因为没有送达判决书,吕也无法行使是否上诉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是假使吕通过其他渠道知晓了判决内容,对判决的内容也无异议,但因为没有送达,判决书无法生效,案件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回避问题,知错不改。所以,不管这一问题是工作失误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既然发现了,就应该立即纠正,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令人遗憾的是,河间市法院不知为什么不能以“直接送达判决书”的方式来完善该案的送达程序?
吕何时才能收到判决书?难道启动再审程序就能纠正没有送达判决书的过失吗?已归档的案卷中缺失的送达手续又该如何完善呢?在此,我们希望河间市法院千万不要回避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