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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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个体经营者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近日,《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办法》,西安市个体经营者不被允许提供校车服务。同时,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严禁校车0时至5时上高速。

  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

  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需要申请取得校车服务资格,应向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有关事项。获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准人数。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收费不得跨月收取

  根据物价部门的意见,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政府购置的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月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根据规定,对于校车的通行安全,《办法》明确提出,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应当在校园停靠。 

  为保障校车行驶中的安全,《办法》还特别规定,严禁校车凌晨0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行驶,严禁校车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行驶。 

  违规校车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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