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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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又犯案 矫正对象被收监
此案在秦市尚属首例

  

  本报讯 (记者 桑桂林 通讯员 周春兴 李东东)“我们是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现在郑重向你宣告,你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现撤销你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日前,秦皇岛市司法局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李某郑重宣告。这是秦市自2010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次依法提请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李某是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村人,2006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2012年7月17日,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1年11个月,并于2012年7月20日起在北戴河区海滨镇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李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不珍惜宽松的改造环境,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和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多次参与打架斗殴,并涉嫌吸食毒品,先后被两次警告、三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鉴于李某的表现和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为了严格监管,维护和树立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秦皇岛市司法局在通过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李某撤销假释建议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秦皇岛市司法局的意见,撤销对李某假释的刑事裁定。李某于6月中旬被押回监狱,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释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至此,社区矫正被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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