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倩军)为进一步规范石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规定,新建村民住宅私自销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进行处罚。
《规程》对适用范围作了界定,石家庄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按照规程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接受监督检查。
《规程》指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乡村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程》要求,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
乡村建设需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国土部门进行预审、发改部门进行批准(核准或备案),选址、批准(核准或备案)和预审通过后,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审核具体建设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开工手续,乡村建设竣工后由房管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审批手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 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规程》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制定村民安置方案,与建设方案一并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乡、镇政府监督、村民代表大会(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复。
区政府批复的安置方案中需包括拟收回宅基地范围图,拟收回宅基地范围图作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供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后期落实。新建村民住宅竣工并入住后,由乡、镇政府监督村(居)委会拆除原有宅基地建筑物,并到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乡镇政府会同国土部门监督已注销宅基地的复耕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村民住宅产权登记手续时,注销已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
村民住宅产权登记按照《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办理,登记主体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新建村民住宅进行产权登记前,房管部门须将登记方案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并由乡、镇政府监督。新建村民住宅私自销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