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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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李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姜飞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蔚县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罗贻贵申请执行(2010)三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三执字第21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许晓波: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素明与被告许晓波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胡素明现申请对许晓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小区8-1-202号房屋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二楼210室)确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估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评估机构将作出正式评估报告书。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沙河市鸿 玻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蔡四胜诉你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沙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十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广印、姜文朴、张家权、刘景芝、张彦行、张长合、彭志国、张宝旺、杨庆发、姬振良、梁俊伟、张立新:

  本会受理的(2013)沧仲案青字第0001号案、(2013)沧仲案青字第0002号案、(2013)沧仲案青字第0003号案、(2013)沧仲案青字第0004号案、(2013)沧仲案青字第0005号案,(2013)沧仲案青字第0006号案,申请人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分别作出(2013)沧仲决青字第0001号案、(2013)沧仲决青字第0002号案、(2013)沧仲决青字第0003号案、(2013)沧仲决青字第0004号案、(2013)沧仲决青字第0005号案、(2013)沧仲决青字第0006号案决定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赵自强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01864,特此声明。

  徐辉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52763,特此声明。

  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战贤不慎将律师证丢失,律师证号为11301198410158113,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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