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的杨某因为任意倾倒废酸污染环境,3月10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在霸州市胜芳镇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内经营酸洗的过程中,多次将处理未达标的废酸水约20吨排入霸州市胜芳镇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东侧的水坑中,污水通过水坑流入地下管道内,对周边公路及厂区东侧造成严重污染。
霸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中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