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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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治病老人出资 离婚时是否该还

  新民

  A

    事件

  老人要求孩子还借款

  2012年6月,年过花甲的吴阿姨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欧阳慧(化名)及女婿张毅明(化名)共同偿还欠款15.3万元。吴阿姨称,2006年3月,女儿欧阳慧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因为小两口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为了帮女儿买进口特效药,自己分两次借给他们15.3万元。2011年8月,女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对这笔债务却只字未提,所以起诉要求女儿女婿归还这笔欠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吴阿姨向法庭提供了女儿写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药品出售人员的书面证明。

  B

  争议

  女婿认为是赠与不是借款

  对吴阿姨的主张和相关证据,女婿张毅明却有另一种说法。张毅明表示,欧阳慧患病前投有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患病后欧阳慧单位为她捐款10万元,自己父母也资助过7万元,这些钱款已足以支付欧阳慧治病所需的花费,没有必要再向原告借款。张毅明认为,就算原告出资为女儿买药,也应视为赠与。张毅明还认为,两张借条是欧阳慧事后补写的,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后来又撤回了申请。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吴阿姨的诉讼请求。

  C

    说法

  别让财产与情感太过纠缠

  法庭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出资为女儿买药;二是该出资是否属于借款。关于原告是否出资买药,审判长表示,法庭审理表明,原告提供的药品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与其诉称的购药时间、地点、药物名称及金额等完全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出资买药的事实。

  关于出资性质,法官认为应从几个方面综合分析。首先,张毅明认为借条是事后补写的,但没有提供反证证明,并撤回了鉴定申请;其次,张毅明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没有必要借款,但借款理由是否成立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再则,生病、住院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可能遭遇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相关费用应作为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最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母女则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或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否则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归还。

  从法律上讲,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有无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案例中,虽然双方对借条这一关键证据说法不一,但是,在母亲垫付行为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夫妻之间又互负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法庭认定母亲垫付的药费为借款,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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