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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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院推行信访案件法官代理制
所有代理事宜均为无偿代理

  本报讯 (记者 张兰华 张晓)为实现信访案件本末治理同步推进,真正从源头化解,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改革信访工作模式,于近日出台了《实行法官代理制的暂行办法》,推出信访案件法官代理制。

  《办法》明确:该院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代理群众信访事项,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有序、及时解决自身合理诉求。法官代理的范围是所有信访事项(包括经评估出来的信访隐患案件),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处分事项除外。主要是:代为申诉(信访),掌握诉求;代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处理;与信访人一同参加相关的听证会等信访程序;取得合法授权,及时与信访人保持热线联系,沟通思想,以情相待,角色转换,取得信任。

  《办法》还规定所有代理事宜均为无偿代理,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收取信访人任何费用,不得出现接受吃请、馈赠物品等行为,如经举报查实,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机关承担。

  在确定代理法官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进行双向选择,法官选择意见与信访人选择意见不一致的,信访人的选择优先。审理程序中的案件,信访事项由案件主办人代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在代理中,经采取多种方式、用尽一切资源仍无法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又属无理访的,在申报结案时必须有代理法官的签字,方可确定上报;对上报的无理访案件一旦确定错误,代理法官应承担相应责任。办结代理案件与承担相应责任的代理法官,分别按照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增加和扣减相应分值,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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