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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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提出遭刑讯逼供
张家口侦查人员首次出庭说明情况

  本报2月20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李志海)今天,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依据新刑诉法,首次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月1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爆炸物、非法运输爆炸物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该院审判人员对此十分重视,积极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协调,依据新刑诉法有关条款,要求侦查机关对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予以证明,并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机关积极收集羁押前体检证明等相关证据。

  2月20日,该院刑事审判庭就本案再次开庭审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事实面前,被告人承认在第一次庭审中说的是谎言,目的是为逃脱法律制裁,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接受法律惩罚。

  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说,他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了,张家口侦查人员出庭还是第一次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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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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