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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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能否复议

  【案情】

  某市财政局公务员赵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给予其治安拘留15天和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赵某所在的单位在收到公安机关对赵某的治安处罚裁决通知书后,经研究作出了对赵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赵某不服,分别以城区公安分局和市财政局为被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了赵某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而市政府则直接作出了不予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评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针对内部相对方 (国家公务员或相当于国家公务员地位的人)所作的奖惩、任免等行政行为。惩戒的内容主要是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就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行政隶属关系作的惩戒措施,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等。其他人事处理主要包括停职检查、任免等事项。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外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争议的制度,而对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则不予受理。因此类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反映意见,由有关部门受理或解决。例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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