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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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2)滦民破字第2-1号

  本院根据唐山市金古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2年9月26日指定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唐山市金古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金古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唐山市金古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该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2年3月28日9时在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燕生:

  王秀娟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2)沙民—初字第1312-l号和(2012)沙民一初字第1312-2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沙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康文侠:

  本院受理田小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三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士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河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梦宇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警号为005399,特此声明。

  肖林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75318,特此声明。

  侯志涛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55695,特此声明。

  左战海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58781,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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