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21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盗窃近亲属财物也可构成犯罪

  胡瑞科

  男子不务正业,痴迷上网,多次盗窃父母现金累计两万余元,法院最后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6500元,2005年盗窃5000元的行为不再处罚——

  A

  案情

  痴迷上网盗窃父母钱

  29岁的闫某是南和县闫里乡某村人。年轻力壮的他本该挣钱养家,孝顺父母,但闫某是上网成瘾,不干农活也不找份工作,天天上网打游戏、聊天,没钱上网就找父母要,父母不给就摔桌子砸板凳,闹得一家人不得安宁。年届六旬的父母无奈给闫某买了台电脑,闫某上网玩游戏、看人跳舞、聊天、交朋友,有些游戏要充游戏币,没有收入的闫某在向父母索要无果后,多次将黑手伸向了父母。

  据查,2005年,闫某盗窃父母现金5000元,2011年12月27日、12月29日,闫某盗窃其父母农村信用社存单两张,并将存单上的16500元存款全部取走,盗窃父母钱财共计两万余元,全部用于上网、喝酒等,挥霍一空。其间,闫某父母多次批评教育闫某,闫某是置若罔闻,还恬不知耻地对父母说:“我快30岁了,还没有媳妇,你们只当这钱是我娶媳妇花了。”并且在盗取父母存款后继续向父母要钱上网,不给就无事生非。绝望的闫某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闫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闫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

  裁判

    盗窃罪成立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征询闫某父母意见,其父母表示已无力管教闫某,请求政法机关对其教育改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2005年盗窃其父母现金5000元的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犯罪数额依法认定为16500元。被告人闫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盗窃近亲属财物,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南和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C

  说法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本案中,闫某三次盗窃父母钱财累计两万余元,法院最后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6500元,闫某2005年盗窃其父母5000元,法院没有计算进犯罪数额,是因为该次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中,闫某2005年盗窃其父母5000元现金,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其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时间已超过5年追诉时效,所以审判机关没有追究闫某此次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追诉时效,这为司法机关正确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依法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使一些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内及时受到刑事制裁。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刑罚改造罪犯和警示他人的目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盗窃近亲属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偷拿自己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行为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闫某盗窃父母钱财数额巨大,屡教不改,且父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闫某应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