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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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张晓 通讯员 王永新 王永光)为适应刑诉法修改后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要求,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从细节入手,进一步规范录前、录时、录后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规范录前程序。自侦部门提出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注明讯问开始的时间与地点,指派专职技术人员实施录制,实现录制与讯问分离,《录音录像通知单》由技术部门存档备查。规范录时操作。讯问开始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记载到讯问笔录。讯问过程中,如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停止讯问,待故障消除后继续讯问录制,并在录音录像及笔录中予以反映。对录制的图像,要求能够全面反映在场人员及场景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图像中须全程反映。规范录后要求。录制结束后,技术人员及时制作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由讯问人员及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封存。需要启封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场。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技术部门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向院档案室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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