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贺
“当事人把锦旗送到政治处了,他还一再叮嘱我们一定要让全院领导都知道。”
“我又没干啥,谁给我送锦旗啊?我还有事,先挂了!”
“没逗你,真的。他说是骨灰盒那个案子,你判得很公正,老太太非常满意,就为你做了面锦旗。”
……
我是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不久前,我审结了一起殡葬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本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像其他我办理过的案件一样淡出了我的记忆,但我院政治处赵嘉兴的来电使这段尘封的往事又如潮水般涌上了我的心头。
案情并不复杂。1996年,李母携一子一女与司父登记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06年,司父因病辞世,李母将其骨灰寄存到某村委会设立的公墓,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2011年,司父的骨灰被司父之女等人持假证领走。2012年,李母等亲属于清明节期间前往祭奠时发现骨灰盒未在存放位置。因多次协商均无果,李母等三原告遂将村委会推上被告席。
庭长分案后,该案确定由我主办。记得有一天,李子来法庭询问开庭时间,我告诉他举证期未满,定好会提前通知。他又问诉请能否获支持,我答曰这得等开完庭才能知晓。他质问道:“你们和村委会离得这么近,肯定都认识,弄不好你们早就串通好了。如果我们败诉,我们会上诉。”我解释说:“村委会虽在法庭对面,但我真不认识他们。放心吧,如果你们诉的有理有据,走到哪儿也不会不支持你们,我们不敢也不会枉法裁判……”庭审后,原、被告核对笔录时,李母、李子及其到庭旁听的亲友再次对法庭能否公正处理本案提出了质疑,我耐心地把国家确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了简要介绍,最后请他们一定要相信法院、相信法官,同时也欢迎他们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就这样,“众怒”总算平息了。
案件经审理后判决。我们在判决书中写道:死者骨灰对其近亲属有着特殊意义和特定价值。原告李母将司父之骨灰寄放于被告处,由于被告未尽到对骨灰应负的保管与注意义务和对工作人员应负的管理与教育责任,使骨灰被人领走,致骨灰存放的目的和意义落空,给三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故判决被告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2.7万余元。李子拿到判决书后,从头至尾认真地看了一遍,而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子领取二审判决时对我说:“我家老太太非常感谢你,过几天让我给你送锦旗来。”我说:“谢谢!不用啦,今后对法院和法官多一些理解、信任与支持,就是对我莫大的褒奖!”没想到,他们真的送来了锦旗,倒让我有几分意外。
案件虽早已审结,但我的心情却变得特别沉重。我们原本只是在自己的岗位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可群众众却因此对我们感恩戴德。我倒真心希望,在我们当今这个法治社会,送锦旗的事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