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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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群众吃上更安全食品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李倩军)1月10日,省政府召开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向社会公布施行。省法治办主任秦博勇向会议作了这部规章草案的说明。 

  《规定》对政府、综合协调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细化补充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介绍,由于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偏小,生产加工条件较差,加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较多,且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目前我省的食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或隐患,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很多困扰。这项规章的出台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个法治保障。 

  在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细化或补充了7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循哪些规定也作了进一步明确。今后,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的管理都将更加严格。 

  针对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要求,《规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省政府立法仅可以设定一年临时许可,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准入规定了实质性备案制,未规定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问题食品及时召回和停止销售。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小作坊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规定》还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针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作了原则规定。为实现监管无缝隙对接,要求在监管中出现职责不明确或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政府确定。授权在省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求制定年度监督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以及落实奖励制度,特别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信息。

  另外,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不同特点,《规定》也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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