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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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简化生育登记程序
首接责任制服务流动人口

  本报讯 (焕欣)日前,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就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出台相关规定,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均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

  按照规定,户籍地常住居民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按照《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的登记权限执行。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均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户籍均在石市市区,因人户分离需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材: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夫妻小2寸合照。对无法证明生育状况的夫妻,办理机构应通过“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者“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核查。信息核实确有困难的,夫妻双方可填写《河北省特殊情况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单》,通过承诺的方式办理生育登记。承诺当事人相关信息要在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众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对于证件证材齐全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申请应即时办结。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材不齐全,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全部证件证材名称,证件证材补齐后即时办结。对开具婚育状况证明困难的夫妻,通过承诺的方式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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