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瑞飞
宽城的谢某去世,其儿子继承遗产,谢某的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将谢某的儿子小谢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2月2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谢某的儿子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权人借款5.5万元。
两年前,谢某做服装生意缺乏资金,向朋友钱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1年12月,谢某去世,所欠钱某的借款也未来得及偿还,留下的部分服装全部由其儿子小谢继承。2012年10月,钱某在多次向小谢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小谢告上法庭,要求其替父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债具有相对性,谁负债,谁偿还;谢某虽去世,但应有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经评估谢某遗产价值5.5万元,而小谢又不愿多替父偿还债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间所说的“父债子还”,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可以不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除外。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