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1月1日起,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