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占江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这部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率先在全国立法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为改变此前流动摊贩扰民的情况,条例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另一方面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为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如实记录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生产加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