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
“公枪私用”事件,引发对警察持枪问题的关注。因流动人口多、治安环境乱,深圳警察长期以来有配枪的传统。也曾有持枪不敢开枪的时期,不过仍因治安原因,打击暴力、果断开枪被鼓励。深圳市公安局局长李铭曾说,警察的手中的枪不是烧火棍。(12月13日《新京报》)
不久前发生的民警李才绅杀人事件和罗湖派出所惨案,让警察手中的枪一时成为了烫手山芋。是领还是不领,是出手还是不出手,这是个问题。深圳、广州等地“砍手党”“飞车党”频现,面对凶残的歹徒,仅靠振臂一喝恐难奏效,警察配枪震慑意义不容小觑。同时,一旦遇到暴力抗法,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勇敢开枪,方能保百姓平安,保自身平安。
需要看到的是,配枪杀人毕竟属于个案,因此给警察配枪施加过重压力,导致警察不敢配枪,不敢用枪,那就是矫枉过正了。过分的武力和过分的懦弱,都不应该出现在警察的身上。千钧一发之际,稍有犹豫,付出的可能就是百姓或警察自身生命安全的代价。警察手中的枪不是烧火棍,该出手时就出手,在正确的时机敢于“亮枪”,才能保护自身的安全,成为人民的保护神。
但不可否认,警察仍属拥有强大力量的强势人群,所以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否则一旦该权力被滥用、误用,必将对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李才绅一案就是“开枪权”滥用的典型。因此,对警察何时用枪、如何用枪,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限定。
1996年,国务院曾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条件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现在看来,规定中仍有许多地方不够细化,相对模糊,例如警察何时拔枪及情形限制均未在该条例中提及。同时,鼓励警察开枪,不能只拿警察“开枪权”说事。警察每天要面对鲜血、掠夺、痛苦等黑暗情绪,这都对警察的心灵是一种冲击,造成负面情绪累积,一旦失控,持枪人很容易就从保护者变成了毁灭者。关注警察的心理压力,定期对警察进行心理疏导,也应写入相关法律。在香港,警察如果在定期心理测试中发现有暴力倾向,则会暂停配枪及前线任务,从而把潜在的危险扼杀在了萌芽之中。此外,还应构建有效的事后调查制度,一旦出现警察开枪事件,应有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得出科学公正结论。
规范枪支使用,才能让警察敢于开枪。法规的完善能够保障行为的准确,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加强枪支使用管理,这不仅是对人民的保护,更是对警察的保护。有了相对细化的“开枪”标尺,才能让警察心里有底,手上不慌,用好这把“双刃剑”,保一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