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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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计分处理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             

  今年初,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一驾驶员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后驶入非机动车道,执勤民警上前将车拦下,指出其违章行为,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接受处罚,并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了罚款。执勤民警在对刘某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还根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13条“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同步执行”的规定,对刘某记6分。但在记分前,未将此告知刘某。刘某对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没有异议,认为自己确有交通违章行为,理应接受处罚,但认为执勤民警没有履行记分告知程序,程序不合法,遂向该交警大队的设立机关——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县公安局的复议机构受理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要求交警大队作出书面答复,但交警大队认为刘某不能就记分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复议机关也不应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据此,县公安局随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中,该县公安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交警大队的答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刘某对交通民警的违章记分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1)记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针对刘某的违章行为,在刘某的记分卡上记分,显然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2)记分是具有惩戒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同时体现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也正由于记分具有惩戒性和单方意志性,才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3)《记分办法》并未明示记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记分以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为前提,如果前提发生错误,记分理应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但《记分办法》没有针对交通行政处罚正确、记分程序错误后如何处理的情形进行规定,而且《记分办法》也没有明确排除对记分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可能。(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作为复议依据的规范应是经过公开发布的。公安机关的一些内部规范性文件未经发布,如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抵触,不能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和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的依据。

  (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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