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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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准生证办理办法凸显人性化

  魏文彪

  备受诟病的准生证办理难,终于有望改变。12月3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出通知,对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办法做出重大调整: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12月4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各地流动育龄夫妻生育,都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由于办理准生证程序繁琐、手续复杂,以及存在各地标准不一等原因,从而给不少流动育龄夫妻办理准生证带来巨大的不便,向来为广大流动人口所诟病。现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允许流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准生证,并要求各地计生部门切实简化办证流程,则能给广大流动育龄夫妻办理准生证带来不小的便利,有利于降低他们办理准生证所需的人力与经济成本。

  此前有关方面所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需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流动人口超计划生育现象。因为在相关制度设计者看来,相比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流动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更为了解其以往的生育情况。而其实,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超过一定月份的大龄胎儿不允许引产,所以,即便相关流动育龄妇女属于计划外怀孕,当胎儿孕育超过一定的月份,即使其没有办理准生证,也应当允许其将孩子生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办理准生证并不等于真的“不允许生”,要求育龄夫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并不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超计划生育现象。

  当然,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如果包括流动育龄夫妻在内夫妻出现超计划生育情况,有关方面将按规定向其实施征缴社会抚养费等“处罚”。但是,如果允许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准生证,并不就能令存在超生现象的夫妇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因为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作出承诺办理准生证并生育之后,在孩子落户时,户籍所在地可以通过与其居住地相关部门联系查证相关信息,判断其是否存在超生现象,并决定是否有必要按规定对相关生育夫妇追缴社会抚养费。

  经由以上分析可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并不是减少超生现象、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之所必需。既然如此,计生部门也就完全可以调整准生证办理办法,通过给予流动育龄夫妻自由选择是到户籍所在地还是在居住地办理准生证,以进一步便利流动育龄夫妻办理准生证。而类似这样既不妨碍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又能便利民众办事的人性化举措,显然也应当在更多的领域与更多的事项上得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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