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文利)近日,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办案人员三次远赴山东,为原告挽回89万元的货款及违约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河北某公司和被告青岛某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今年3月份,被告方不再与河北某公司合作,但之前所欠其货款仍未结清,河北某公司多次催要,均被青岛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河北某公司向滦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9万元。
受理此案后,办案人立即奔赴该公司住所地山东平度,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青岛某公司的代表来法院应诉后,对所欠原告货款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提供的双方买卖合同中青岛某公司的印章持有异议,称该印章并非自己公司的印章,以此认为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二庭的办案人员秉承“调解优先、和谐结案”的办案原则,展开了调解工作,多次释法明理后,河北某公司放弃了部分违约金,被告代表也基本同意调解意见,但须回公司报请领导同意,并请求法院先将已冻结各账户中的存款转移到一个账户中予以冻结,以方便公司正常运转。为促成此案的协调解决,办案人员答应了被告代表的请求,再赴山东,将先前已冻结各账户中的存款转移到一个账户中进行冻结,但该公司领导对合同的印章问题仍存侥幸心理,就原告提出的调解条件持犹豫态度。了解情况后,办案人员三赴山东,直接找到被告领导,从情与法的角度做调解工作,最终该领导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调解意见。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原告河北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89万元。双方一致表示,滦南法院的工作不仅解决了他们双方之间的纠纷,也为他们两公司再次合作创造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