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办法》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本省采用的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按照《办法》,设区的市和县(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公交车辆专用道路和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并逐步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办法》规定,新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直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