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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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开门撞伤路人 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景世云)11月29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车主在停车开车门时,骑电动车的王某躲闪不及撞向车门,致使王某受伤。经法院审理后,车主负全部责任,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012年4月14日,被告张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至342省道张家堡供销社路段,靠右停车开车门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挂,造成原告受伤。经涿鹿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涿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5天,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枕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前额脑挫裂伤,左侧枕骨骨折。法院办案法官经过分析认为,被告张某停车后开车门时未注意他人通行安全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车门撞人的性质虽然不同于行驶过程中直接撞到人,但给对方和自己造成伤害以及损失,后果同样很严重。我国相关法律有“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明确规定。作为交通参与者,要切实做到防微杜渐,才能避免事故,从而确保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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