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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山区检察院监督员办公室,结合本辖区及部门实际,以学习新《刑诉法》为契机,建立、健全自侦案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机制。截至目前,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自侦案件20余次,在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使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受到人民监督员的一致好评。
结合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案件通报范围。对于初查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重、特大行贿、受贿的线索需暂时保密外,超过正常办案期限的案件、提出涉检刑事赔偿申请的案件、拟撤销案件的、拟作出不起诉、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均向人民监督员进行通报。
该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坚持传统的书面通报方式外,还建立了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检务平台等多元化的信息通报方式,确保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案情。
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院自侦部门应立案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物、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线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协同纪检组进行查处,并将调查结果指派专人及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