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国彬与被执行人李元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新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元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依法委托河北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对其坐落在石家庄市裕华路27号1单元401室的住宅楼一处进行拍卖,买卖人苏兰珍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李元喜在2012年12月20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新乐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庞庆丰: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豫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党等34人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依法追加你方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368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石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廷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三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廷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段甲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孙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贾福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三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贾福贵工资款人民币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段甲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河北京鑫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泰迪通讯科技发展(石家庄)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声 明
拟将原公司名称“河北弥敦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步伟担保有限公司”,特此声明。
河北弥敦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