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11月22日,省政府召开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三部政府规章,并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省政府法治办主任秦博勇向会议作了这三部政府规章草案的情况说明。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80多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多,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对全省特别是城市市区内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增大,已成为直接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首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料、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生产及使用。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其次,全面规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办法对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方法的确定,环保检验机构的行为规则以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再次,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监督性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此外,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收集是保证档案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档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档案接收范围,并对档案移交和征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将对我省进一步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办法在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分别对按规定应当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的种类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档案移交方面,办法规定,对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各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整理,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档案时要同时移交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移交档案的单位历史的相关设备、工具和资料,并对档案的移交期限进行了具体规范。办法还对档案的征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散存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散失于境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依法予以征集。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对档案的寄存、捐赠、出卖,以及档案征集中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对档案真伪、价值争议的处理办法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该办法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是关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仅要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为此,该规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第二章中对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保护规划的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海洋环境调查评价、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建立相邻海域污染联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其次,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我省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该规定第三章中在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建立、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的综合治理,以及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再次,关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关键。该规定第四章对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船舶废弃物的集中处理,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是关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该规定在第五章中,对海岸、海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证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