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刘松峰) 11月20日,记者从省征兵办公室了解到,省监察厅、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联合制订出台了《河北省征兵工作退兵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一步严格退兵责任追究。
《规定》指出,在今冬征兵工作中,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退兵问题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对因收受应征青年或家长钱物、有价证券而放宽体检政审条件造成责任退兵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领导应付领导责任的,一并追究。
《规定》还专门对因被征集到部队怕苦怕累、不甘受纪律约束等不愿继续服役新兵的处理规定进行了明确,依据《兵役法》规定,除给予其经济处罚外,两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将其招聘录用,原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予复工、复职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