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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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职能 助力“两个环境”优化

  □  郝增录

  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与“两个环境”建设紧密相关。参与“两个环境”建设,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将促进“两个环境”优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任务来抓,在执法中维护稳定,在办案中促进发展,在服务中增进和谐。

  第一,惩防职务犯罪,助推政务环境改善。牢固树立“办案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将查处职务犯罪放在执法办案首要位置,通过有效预防、严肃惩处职务犯罪力促政务环境风清气正。坚持“查办职务犯罪非常重要,预防职务犯罪更加重要”的工作理念和“干部少犯错误,发展少受干扰”的预防基点,全面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千方百计克服案源匮乏、力量单薄、办案阻力大等困难,通过“三个强化”,即强化办案安全,强化成案基础,强化办案能力,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口供定案”到“实物证据定案”转变,从“传统办案”到“技能办案”转变,由“孤身办案”到“走出去,引进来办案”转变,始终对腐败分子保持高压态势。

  第二,打击刑事犯罪,助推社会环境改善。充分发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职能作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环境稳定有序。紧扣社会关注点和企业关切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和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损害民生民利的犯罪、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始终保持对不安分子的有力威慑。对破坏企业发展的刑事案件,建立优先办理制度,优先受理、优先批捕、优先起诉,从严、从快、从重办理。

  第三,强化诉讼监督,助推法治环境改善。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细化监督措施,健全监督机制,丰富监督手段,推动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步提高。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立案后未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综合运用提起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查办案件等方式,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质量,确保法律准确、有效执行。

  第四,创新工作机制,助推生态环境改善。积极探索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工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创新民事检察工作机制,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探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创新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执法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移送案件线索、重点案件优先办理、督促、支持起诉、协作化解矛盾纠纷、限期答复检察建议等措施,促进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创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环保部门建立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机制,对环保部门登记的环境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或者以罚代刑、渎职失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作者系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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