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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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违章建筑谁来管

  省会某小区业主刘先生来电称,小区内的另外一名业主为了扩大院落,在未履行规划审批、未征求邻居和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原有院墙的南部向外延伸出约3米的地方重新砌筑院墙。这不但侵占了公共绿地,还影响到居民车辆的正常出行,阻挡了居民的行车视线,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业主代表虽然对其数次劝阻,但该业主均拒不听从。他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栾鸾律师。

  栾律师称,本案可以从行政上和民事上两个途径来解决。

  1.行政途径。在城市内建造建筑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违章建造的业主并未取得任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违章建筑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消除影响、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处罚。小区其他业主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其对违章乱建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民事途径。本案违章建造业主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业主在小区内的正常通行和对公共区域的享用,侵犯了相邻权。《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其他业主有权以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业主们可以要求小区物业进行协调和配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要有公德心,不能贪图自己的舒适方便而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利益,否则不仅会引起他人的愤怒,还可能使自己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得不偿失。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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