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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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吸氧留下终身残疾
9岁盲女获赔14.5万元

  11月20日,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早产儿吸氧致盲引起的人身损害医疗纠纷案,9岁盲女的父母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拿到了14.5万元损害赔偿金。

  2003年5月,王某在某县级医院出生,因系早产儿,医院儿科对其进行了吸氧治疗。在之后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发现女儿王某无视力,从2004年至2010年,王某的父母先后带她到天津市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地进行眼疾治疗,均未能治愈。2010年7月,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确诊,王某为吸氧所致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王某父母将某县级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499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本例过失参与度为C级(20-40%),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为90%,属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因早产在被告处进行吸氧治疗,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氧疗时,因对早产儿吸氧可能发生的视网膜病变的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向家属告知该病情的发生可能及其预防措施,这一过错与原告双眼视网膜病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医院一次性向原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原告父母在法官的主持下如数拿到了赔偿金。

  焦 静 王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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