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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加强沿海船舶治安管理
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最高罚款2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最高罚款2万元。

  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争夺的日益激烈,海上渔事纠纷和违法犯罪案件呈连年上升态势,直接影响到我省海域的安全稳定。为此,我省制定该《条例》,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方面的职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出海边防证件管理、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的;违反规定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离开的;违反规定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船舶的;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的。

  《条例》规定,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或者其他财物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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